組織重構-藝術、選擇與領導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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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下是 組織重構-藝術、選擇與領導 的內容簡介



1 提出組織四架構──結構性架構、人群資源架構、政治架構與符號架構,有助組織成員概覽組織全貌,並掌控組織實際發生的事件。

2 本書強調管理及領導藝術兩者的重要性。

組織領導是一種藝術,組織領導者應具有綜觀的視野。是以本書提出的組織四種架構:結構性架構(structural frame)、人群資源架構(human resource frame)、政治架構(political frame)與符號架構(symbolic frame),可以幫助組織成員概覽組織的全貌,並掌控組織實際所發生的事件。

本書區分六部分:瞭解組織、結構性架構、人群資源架構、政治架構、符號架構、增進領導實務。共分二十一章,深入淺出的介紹領導人、人力資源、團隊動力學,以及組織的形成、結構與重構、組織團隊、領導實務等,理論與實務兼備。

「重構」的觀念在此仍是核心主題,在第六部分包含重構重要的組織議題,例如領導、變革,以及倫理道德相關章節,其中兩章特別用於探討重構真實生活情境。 本書也強調「藝術」的重要性,因過分強調理性及技術層面,往往導致組織萎縮或倒閉,所以本書更加強調管理及領導藝術兩者的重要性。

作者以跨國界的地理區域,以及跨教育、企業與政府部門的案例,如哈佛大學與甘迺迪高中的組織領導案例、安隆事件、通用汽車公司、摩托羅拉、IBM等案例,將實例與領導、管理的理論相互融合,統歸於組織的四個架構及組織重構上,有助企業領導者更有脈絡知往鑑來、更擴展教育領導者之視野與謀略。

作者簡介

Lee G. Bolman

現職:係密蘇里州堪薩斯城大學 Bloch 校區企業及公共行政部門主席

學歷:耶魯大學歷史學學士學位(1962)

耶魯大學行政科學博士學位(1968)

經歷:曾任教於哈佛大學教育研究所,掌管教育行政機構以及學校領導學院

組織行為教學協會的主任及委員會主席

美國國立訓練實驗室主任

著作:《脫離無線索:組織挑戰的引導準則》(2000)

Terrence E. Deal

現職:南加大Rossier校區教育臨床診斷教授

學歷:拉瓦奈學院歷史學學士學位(1961)

州立加州大學教育行政碩士博客來學位(1966)

史丹佛大學教育與社會學博士學位(1972)

經歷:曾任教於史丹佛大學教育研究所、哈佛大學教育研究所、范德比大學教育學院

曾經擔任過警察、公立學校教師、高中校長、地區行政長官及大學教授

著作:《合作文化》(Corporate Cultures)(與A. A. Kennedy於1982年合著)

《型塑學校文化》(Shaping School Culture)(與K. Peterson於1999年合著)

譯者簡介

林天印

現職:屏東縣立明正國中教師

學歷: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

陳琦瑋

現職: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助教

學歷: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

張瑞菊

現職:屏東縣立五溝國小校長

學歷: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

蔡孟翰博客來網路書局

現職:高雄縣立九曲國小校長

學歷: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

陳炳男

現職:屏東縣立公館國小教師兼輔導組長

學歷: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

莊逸萍

學歷: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、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研究所碩士

張新基

現職:高雄市立鼎金國小校長

學歷: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

江文吉

現職:屏東縣立鹽埔國中校長

學歷: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

楊千儀

現職:屏東縣立鹽洲國小教師

學歷: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

  • 譯者: 林天印等
  • 出版社:五南

    新功能介紹
  • 出版日期:2006/03/22
  • 語言:繁體中文


商品網址: 組織重構-藝術、選擇與領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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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法治與生活(第二版)



行政法基本十講(七版)



集體勞工法:理論與實務(5版)



債編各論逐條釋義(四版)



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(四版)



法律社會工作(第二版)



刑事訴訟法概論(上)(17版)



集體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





男子徐育達借錢未成,一度對被害母子射擊,幸好槍枝卡彈未擊發。(記者陳冠備翻攝)

2017-10-19 17:18

〔記者陳冠備/彰化報導〕44歲男子徐育達,酒後騎車到蕭姓男子家拜訪,發現蕭男熟睡竟萌生竊意,蕭男被吵醒,徐男轉而持槍借錢又被蕭男拒絕,徐男不滿竟持槍柄猛打蕭男頭部,年紀8旬的蕭母前來制止,也被槍柄打到頭破血流,但徐男尚未罷休,一度要對蕭姓母子開槍,幸好保險沒開未擊發。彰化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,判處徐男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。

判決書指出,去年4月12日下午3點,徐育達與蕭男等人共飲高粱酒,酒後徐男竟騎乘機車到蕭男位在彰化社頭的住家,要求以質押槍枝、子彈向蕭男借款,蕭男回拒,徐男不滿用槍柄攻擊蕭男頭部,蕭母(85歲)聽到爭吵聲喝斥徐男住手,結果也被打得頭破血流。

徐男走出屋外,蕭姓母子也走出屋外求援,徐男見狀竟持槍往兩人方向射擊,不過保險沒開,子彈未擊發,最後蕭母向前猛搥徐男頭部,才把徐男趕跑,事後蕭男頭縫17針,蕭母頭縫6針才保住一命。徐男自知大罪難逃,當晚就攜槍到社頭分駐所投案,酒測值每公升0.56毫克。

徐男辯稱,事前與蕭男喝酒時,蕭男曾同意質押槍彈借款,登門借錢卻不認帳才失控打人,而且是蕭男持菜刀追出,才會有拉機槍動作,並無殺害對方意圖;對此蕭男否認有質押借錢一事。

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,蕭男未持菜刀也未拉扯,徐男就拉動板機朝蕭男身體方向射擊,此舉對生命侵害有高度危險,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徐男有期徒刑8年,非法持有手槍罪,判處有期徒刑4年,併科罰金10萬元,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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