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已婚男子不滿女友分手,竟將她的裸照上傳網路。照片為情境圖。 圖/ingimag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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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鄭姓有婦之夫不滿前女友與他分手後另結新歡,去年2月間涉嫌透過Line傳送恐嚇訊息揚言對她及男友不利,並將她不雅裸照上傳至雲端硬碟,他人可上網流覽,橋頭地院依鄭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及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,判處鄭徒刑1年2月,得易科罰金42萬元,全案仍可上訴。

判決說,鄭姓男子與被害女子曾經同居,兩人因細故分手後,鄭於去年1月底得知小三另交男友,心生不滿,去年2月4日至14日先後四次以手機聯結網路,透過Line傳送「我一定要毀了你」、「要將不雅照片傳給妳家博客來人」等內容涉嫌恐嚇被害女子, 並於去年2月15日再以手機聯結網路,涉嫌透過Line傳送前女友不雅裸照至雲端硬碟,將硬碟網址傳至小三男友手機,小三男友聯結網址後,觀看到前女友不雅裸照。去年2月17日鄭再以Line傳送:「再不回我,要鬧到你工作單位」,涉嫌恐嚇小三男友。

鄭男行為令前女友及男友博客來書店心生畏懼,報警法辦、起訴。鄭辯稱雲端硬碟有加密,並不是公開狀態,但承辦員警經查,此雲端硬碟並未採安全隔離措施,一般人都可上網瀏覽,法官不採信鄭供稱,認定鄭有罪。

法官審酌認為,鄭明知自己為有婦之夫,仍與被害女子同居,兩人發生感情糾紛分手後,竟憑仗握有前女友不雅照片電子檔,傳送給她及其男友威脅恐嚇,造成被害人精神上極大恐懼,法官依鄭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及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,判處鄭徒刑1年2月,得易科罰金以一天1千元折算一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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